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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及验照

登记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4)企业住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5)已预先核准了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变更企业住所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具体要求参见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第3项);变更投资人的,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投资人姓名的,提交投资人姓名变更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提交改变出资方式的文件(由投资人即个人和家庭成员签字);
(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5)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6)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1、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
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4)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5)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隶属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要求参见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第2项);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变更后新负责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4)《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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