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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登记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时必须报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情形);
(3) 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4) 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5)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 营业场所或地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支(办事)机构经营(业务)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提交批准文件。
(8) 隶属企业执照复印件;
(9) 其他有关文件。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名称变更登记
(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 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证明(适用于隶属企业名称变更引起的分支(办事)机构名称变更,由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
(4) 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6)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证)。

2、 负责人变更登记
(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 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负责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6)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证);
(7) 其他有关文件。

3、 经营(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 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 经营(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支(办事)机构前置审批的,提交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5)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证);
(6) 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4、 期限变更登记
(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 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4)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证);
(5) 其他有关文件。

5、 营业场所变更登记
(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证);
(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6) 其他有关文件。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 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证); 
(5) 公章;
(6) 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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