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 (2)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3)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4)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外商独资企业免提交合同;合同、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香港、澳门和台湾自然人投资者,在登记注册时可提交身份证和有效入境签证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无需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6)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文件;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适用于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情形。 (9)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项目的企业。 (10)其他有关文件。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 企业名称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名称核准与登记属同一登记机关的毋需提交);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其他有关文件。
● 股权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股权转让协议; (6)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 (7)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经其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香港、澳门和台湾自然人投资者,在登记注册时可提交身份证和有效入境签证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无需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8)股权受让方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境外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9)营业执照正、副本; (10)其他有关文件。
● 经营范围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项目的企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7)其他有关文件。
●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刊登三次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仅适用于减资);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其他有关文件。
● 住所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其他有关文件。
● 增设分支机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情形);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其他有关文件。
● 撤销分支机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撤销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情形); (4)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其他有关文件。
● 营业期限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其他有关文件。
● 法定代表人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4)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其他有关文件。
● 投资者名称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其他有关文件。
● 企业类型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其他有关文件。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企业注销的批准文件;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5)税务机关的注销证明、海关出具的办结海关手续证明或未办理海关登记手续证明; (6)有分支机构的,提交分支机构已注销的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公章; (9)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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