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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登记条件

(一)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可以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三)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出资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名称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 住所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 经营范围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 
(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 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提交出资人或其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正、本。

5、 注册资本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提交出资人或其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或者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日期;
(6)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公告期须满45日);
(10)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 实收资本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 出资人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6)新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7)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出资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 出资人名称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5)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
(6)出资人名称变更证明;
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7)变更后的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9、 营业期限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理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10、 公司类型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或重新修订的公司章程;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11、 撤销公司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公告期须满45日);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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