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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营业单位登记

登记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并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三)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名称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 住所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 经营范围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
(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 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 注册资本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4)股东的书面决定
(5)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公告期须满45日);
(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 实收资本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6)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 股东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4)股东的书面决定;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6)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7)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 股东姓名或名称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5)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
(6)股东姓名或名称变更证明;
企业法人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7)变更后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 营业期限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9、 公司类型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股东的书面决定;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或重新修订的公司章程;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10、 撤销公司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公告期须满45日);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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