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资金数额证明》;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7)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变更名称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单位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名称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因所属法人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营业单位名称的,提交隶属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隶属法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2、 变更营业场所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单位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营业场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变更后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3、 变更经营范围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单位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5)隶属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4 、变更负责人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单位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负责人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5)《营业执照》正、副本。
5、 变更资金数额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单位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资金数额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 变更营业期限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单位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营业期限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隶属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隶属法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单位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5)开户银行销户证明; (6)营业单位印章; (6)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