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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登记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变更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企业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企业登记机关申报。
(5)全体股东签署的决议;
(6)公司《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2、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 变更经营范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 变更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 变更注册资金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 变更经济性质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企业性质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非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有权登记表》;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7、 变更经营期限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 
(4)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未涉及章程修改的无需提交);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 增设/撤销分支机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国有企业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提交验资报告;
(4)拟增设分支机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其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法人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增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提交《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法人出具的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7)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部门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企业法人破产的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6)企业开户银行销户证明;
(7)企业印章;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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