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4)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其他有关文件。
7、 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
※出资时间变更仅适用于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其他有关文件。
8、 实收资本变更
※仅适用于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其他有关文件。
9、 变更经营期限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其他有关文件。
10、 撤销公司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3)原核准变更登记文件;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其他有关文件。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经依法备案或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机关的注销证明、海关出具的办结海关手续证明或未办理海关登记手续证明;
(6)有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其他有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