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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通知要求和《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从2014年3月1日起我市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通过2011年度年检(验照),2012年度未年检(验照)或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登记成立,且无任何受限记录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请填好2012年度报告书,提交到辖区企业监管部门或辖区工商所,凭其出具的回执到辖区登记窗口办理换发《珠海市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手续。
二、2013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已领取商事登记营业执照的企业及个体户,请按成立周年之日(第一次登记日期为成立日期)起两个月内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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