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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服务范围

登记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三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六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企业集团的登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进行。

注册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 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外资集团无需提交);
(3) 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4) 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 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须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企业集团及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变更名称
(1)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 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外资集团无需提交);
(3) 修改后的集团章程或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
(4) 《企业集团登记证》。


2、 母公司变更名称
(1)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 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外资集团无需提交);
(3) 修改后的集团章程或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
(4) 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5) 母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企业集团登记证》。

3、 母公司变更住所
(1)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 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外资集团无需提交);
(3) 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
(4) 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企业集团登记证》

4、 变更集团成员
(1)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 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外资集团无需提交);
(3) 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4) 母公司对新加入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
(5) 新加入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企业集团登记证》

5、 变更集团母公司
(1)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 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外资集团无需提交);
(3) 按企业集团设立提交其他材料。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 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外资集团无需提交);
(3) 《企业集团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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