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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零申报!11月1日执行!无税不申报真的要来了!
定了!海南税务局官宣!
11月1日起执行“无税不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近日发布通告,决定从2019年11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无税不申报”。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税不申报”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全力支持和服务海南自贸区(港)建设,积极推进办税便利化,明晰征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引导纳税人自主评定,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自觉提高纳税遵从度,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负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从2019年11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无税不申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纳税人范围
推行“无税不申报”的适用范围为无发票票种核定的单位纳税人,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当期收入为零;未做发票票种核定。即已申请发票票种核定、领购发票的纳税人不适应;属于增值税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前述适用范围内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或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事宜。
二、适用税费中范围
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15个税费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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